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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新型基因缺失毒株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2-06-28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各市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非洲猪瘟新型基因缺失毒株防控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2〕438号)要求,防范非洲猪瘟国外I177L基因缺失疫苗(以下简称“基因缺失疫苗”)流入我省,确保全省生猪产业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防国外疫苗毒株流入我省

  各市要密切配合海关等部门,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严防国外基因缺失疫苗、生猪及生猪产品非法进入我省。进一步加强疫苗销售使用监管,强化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监管,加强对广西、云南等边境省份调入我省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查验力度,如发现基因缺失疫苗或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证书)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做好溯源和查处工作;有证据证明是境外输入的,应依法依规移交海关、公安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疫苗毒株专项监测流调

  继续做好非洲猪瘟监测工作,落实《山西省2022年规模养殖场等场所非洲猪瘟监测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做好规模猪场及其周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生猪运输车辆等重点场所采样监测工作,对于实验室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阳性样品及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非洲猪瘟病毒I177L基因缺失毒株鉴别检测规范”(见附件)进行鉴别检测。

  三、组织做好宣传解读工作

  各市要适时组织相关科研院校、养殖企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培训、自媒体等多种方式,科学、客观介绍基因缺失疫苗试验数据情况,普及基因缺失疫苗对种母猪和仔猪的危害知识,帮助广大养殖场认清基因缺失疫苗对生猪生产的影响。同时,要加强非洲猪瘟科学防控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养殖场户增强自主防范意识,采取生物安全防控措施,积极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四、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

  各市要继续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苗“五禁止”监管措施,禁止未经批准开展实验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开展临床试验,禁止生产非法疫苗,禁止经营非法疫苗,禁止使用非法疫苗。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洲猪瘟疫苗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发现违法制售非洲猪瘟疫苗、违法经营所谓“非洲猪瘟中试苗、自家苗”或走私苗等非法疫苗、违法接种使用非法疫苗的,要依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有关规定从严从快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场户使用非法疫苗免疫接种的猪只,一经检测为阳性,视为非洲猪瘟感染猪,予以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

  附件:非洲猪瘟病毒I177L基因缺失毒株鉴别检测规范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shanxi.gov.cn/sxnytzwgk/sxsnynctxxgk/nynct/gknr/auto1235/auto1247/202206/t20220624_6481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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